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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总则


1.0.1 为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(2016-2035)提出的总量控制、减量发展的新理念,推动城市有机更新,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安全,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标准,制定本指南。
1.0.2 本指南适用范围包括:
   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改造;
    2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,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民用建筑改造;
    3 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改造。
   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,文物建筑、临时性建筑、村民自建住宅、老城区胡同四合院等的改造。
1.0.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:
    1 鼓励更新,整体提升。倡导城市有机更新,践行绿色发展理念,避免大拆大建,有效补短板,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。
    2 确保安全,控制成本。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,合理控制改造费用,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,实现改造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。
    3 创新方法,统筹兼顾。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,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,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,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。
1.0.4 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,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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